11月30日讯 今天,中国足协发布了关于三大球运动会的裁判评议。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对足球项目中的两个判例进行了详细分析,最终确认这两个判例的判罚均为正确。
判例一:在第一届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男子组决赛阶段第5轮比赛中,河北队与湖北队相遇。在比赛进行到第41分钟时,湖北队19号球员在河北队1号守门员罚球区内发生接触并倒地。原本裁判认为是河北守门员犯规,并给予点球。然而,在暂停期间,经与助理裁判和第四官员商讨后,裁判改为由河北球队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,同时向湖北19号及河北1号两名选手各出示了一张黄牌。 对于这一情况,评议组一致认为:当时湖北19号已经干扰了正在控制皮球的河北1号守门员,这属于违规行为。而随后双方再次争抢导致碰撞,根据视频回放显示,此次接触主要以肩膀部位为主,不构成故意用肘击打,因此不应视作暴力行为。此外,两名选手之间存在一定的非体育道德挑衅。因此,通过改变处理方式以及警告措施来维护场上的秩序,是合理且必要的决定。
判例二:同样是在第一届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男子组决赛阶段第5轮中,第86分钟时,当湖北队准备执行角球时,一些身体接触发生在双方争夺位置过程中。尽管出现轻微冲突,但经过管理后,裁判断定继续通过角旗进行角落重启,而未做进一步处罚。 对此评议小组首先达成共识:根据足球竞赛规则,即便有违规动作或需出红黄牌,也不会影响重新开始游戏的方法,所以维持原来的角球队复始决定是恰当的。同时,大部分成员指出,在此情况下攻方(即武汉)确实表现出了推搡和踩脚等不适当举动,而防方(即 河北)的反应虽然带有报复性但也有所控制。不过,有个别委员表示,对这种非体育行为采取发黄牌警告也是合适的一种处理选择。